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单位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依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考虑到单位教职工人数基数较大,分布不均衡,经各基层工会建议并由院工会办公会议研究,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收缴,以分工会为单位,每半年集中收缴一次,由院工会汇总存入工会专用帐户。除此之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已任何理由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五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以种种理由拒交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向会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为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