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管好、用好、用活工会经费,做到“用的合理,教职工满意”,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全总财政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教职工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上级工会审查。
7.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行政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等活动开支。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当用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的地点应限制在合肥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
2.有关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工会向会员发放奖金、补助费、慰问金(品)时,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按照下列项目和限额标准发放。
(1)在开展职工教育、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可对优秀教职工(学员)、获得集体获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其它等次依次做相应递减,获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2)在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可参照学院行政工作餐标准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或向参加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3)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给予适当奖励,平均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4)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5)会员生日慰问品,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对发生困难的会员个人及家庭发放慰问金,参照本系统其他单位标准。
三、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
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