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本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教办[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四、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对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各市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六、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并适当予以放宽,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九、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尤其是要注意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二、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负担 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
十四、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五、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缴回“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十六、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09]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出台以来,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启动实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针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2008年,国务院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确定将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并提高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实施民生工程,其中明确提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各地进一步扩大了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鉴于我省17个市全部进入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按照国发[2007]20号、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各高校应积极协同配合,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组织引导,努力提高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使其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认识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学生自愿参保和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校大学生都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关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类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在皖的中央部属院校)的在校大学生,都应按属地原则参保,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为此,各高校应积极动员组织大学生统一参保,以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
(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缴费,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并享受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教办[2008]6号文件印发之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已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内电[2008]57号),要求各高等学校在2008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时,暂停组织指导学生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新的医疗保险合同。同时明确,对于学生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后,应予以报销,从而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务和衔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手续。
(四)在校大学生都应按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在合同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由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这部分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可适当予以补助。参加商业保险合同期满后,应一律参加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大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个人书面申请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保险公司赔付后低于教办[2008]6号文件及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予核报,同时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和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政策规定的待遇。
三、关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
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各地大学生参保工作启动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高校。各高校根据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高校应加强管理,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切实管好用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参保大学生有效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规定,对高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对当年度发生超支并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后仍然超支、需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予以分担的,由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拨付。
四、关于大学生参保费用的征收
在校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22号
在肥各高等院校,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教办[2008]6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及其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和待遇核定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市地税部门负责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8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08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
第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
第十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高校应及时将学生参保信息传送给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学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度已参保的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高校负责于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承担60%,基金承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大学生因病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基金承担75%。
(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五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应于每年10月20以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教秘[2009]405号
各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教育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皖发[2009]17号文件提出的“2009年,全省在校大学生基本纳入院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实现所有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
二、大学生参保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各高校要主动配合。
在本省境内合作办学以及设有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其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和原省劳动保障厅教秘[2009]175号文件执行。
三、为做好政策待遇的衔接,对2009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大学生,学生个人足额缴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对2009年以前已在高校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在合同期内的在校大学生,学生个人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的,只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保障待遇,其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保险公司赔付后低于按教办[2008]6号文件及统筹地区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予核报。
四、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核拨到高校,以便学校做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工作。
各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指导本地区高校按照省教办[2008]6号和劳社[2009]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管理工作。
五、各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公告栏以及专题动员会、班务会,印发政策明白纸、小册子及其它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向广大学生讲透、讲明白,积极组织学生参保;同时,注意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受益学生现身说教,引导学生积极参保。
六、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参保的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以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高校要积极协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帮助参保的学生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七、各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应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任务,抓紧制定新学年大学生参保扩面工作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于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人社秘[2009]136号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商省教育、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现就你市请示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均明确要求,2009年各地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院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关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参保费用一次性收缴问题。考虑到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若在校期间的参保费用一次性收缴,可能将会给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因此大学生参保费用仍按年度实行一年一缴纳的办法。
二、关于在校大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问题。我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住院、门诊特大病医疗和普通门诊费用“双统筹”的模式,从制度上已经充分考虑并能够有效解决大学生包括意外伤害在内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因此,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情况,应根据医学临床诊断,如需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无须住院只需门诊就医的,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的规定,应从统筹地区拨付高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支付;对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死亡)事故,门(急)诊抢救治疗后须直接住院治疗的,其前期发生的门(急)诊抢救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关于高校代收在校大学生参保费用的问题。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既是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我省推进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应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积极主动为参保大学生做好服务。我省各地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各类在校学生一直实行的是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办理手续和代收学生个人参保费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现行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应视为学校乱收费行为。因此,高校应负责代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参保费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税机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本着方便高校和大学生参保缴费的原则,研究确定高校代收学生参保费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从方便高校及经办人员的工作实际出发,利用每学年开学之际集中统一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尽可能简化手续,及时提供学生个人缴费凭据。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主动上门,为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等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关于大学生参保缴费与待遇的衔接问题。省教育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明确规定,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社[2009]1848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精神,为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保障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省级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由省级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的大学生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一个参保年度应筹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全部纳入大学生省级调剂金。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方式采取预留和审核结算相结合办法。
1、预留。在下拨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大学生在校人数在5万人及以上的按下拨资金的10%比例进行预留,大学生在校人数在2-5万人的按下拨资金的5%比例进行预留。
2、审核。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据以结算省级调剂金。
一个年度内高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若超支,应先从其累计结余中解决;仍然不足支付的,按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担。高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超支需申请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补助,须由高校提出申请,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后,方可由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进行拨付。经批准支付的高校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资金冲抵大学生省级调剂金计提基数。
3、结算。结算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省财政预留资金超过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部分,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返还各统筹地区;预留资金未达到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地区将差额部分在每年10月底前上缴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1、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3、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4、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5、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支时,先由累计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由省级调剂金承担。
6、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病种和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第五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申请程序和时间:
1、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及时将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有关情况在高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申请内容包括:高校申请报告(附参保学生申请及本人参保证明材料)、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等凭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附表一等有关材料。
2、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超支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份,联合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对账单,以及附表二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拨付程序:
1、高校申请省级调剂金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再由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拨付到高校,高校应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将学生或其监护人签收的发放凭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2、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及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将申请用于参保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省级调剂金发放到参保学生(或监护人)手中,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监管。
第八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在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套取省级调剂金,违者除追回省级调剂金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0]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日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09]184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保障和提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本着关爱大学生的宗旨,切实精心组织,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调剂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就高校办理参保大学生申请调剂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剂金申请、上报程序
1.参保学生个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当季度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学生身故或在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及个人自付的费用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2.高校审核公示。对于参保学生提出的调剂金补助申请,高校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规定的调剂金支付项目,集中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组织人员进行初审。通过后,应将申请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姓名与性别、所在院系及班级、本学年共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及拟申请调剂金补助的金额等3项内容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有异议的,高校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
3.高校上报申请。高校初审、公示结束后,以学校名义于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须说明公示的有关情况),同时提交《××高校申请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补助资金表》(财社[2009]1848号文件的附表1)和本校拟用于接收调剂金的帐户及账号。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的申请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随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因病情需要跨参保年度(学年)住院治疗的,学生本人应将不同年度的医疗费用情况分开申请,学校分别上报。
对患门诊特大病或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本学年末的最后一个季度将医疗费用汇总提出申请。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高校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调剂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
二、调剂金拨付、发放程序
高校申请调剂金,必须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对于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备的,应退回学校在15日内补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补助资金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再由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拨付到高校。
高校应于资金到账后10日内将其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并于30日内将学生或其监护人签收的发放凭证(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查。
三、关于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我省参保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调剂金补助。
对
对
高校在申报时应按不同年度情况予以区别,分开填表,汇总上报。
四、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超支申请拨付省级调剂金程序
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发生超支,需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的,其申请、拨付程序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在肥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累计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2万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大学生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75%和80%提高到90%、92%和94%;异地住院(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门诊特殊病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三、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特殊病管理
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已办理门诊特殊病治疗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本通知自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2〕315号
在肥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细则》(合政办[2009]22号),现调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医保待遇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调整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报销相关政策
1、备案制度。大学生在非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由各高校办理备案手续,履行相关责任。学生向学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由学校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附件一),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1)转诊、转院。大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我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返校后,在学校补办备案手续。
2、报销办理程序。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携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附件二)、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提送的材料按政策进行结算,符合政策的给予支付,不符合政策的材料退回学校。
3、责任与监督。各高校对学生异地住院应严格把关,对学生住院的真实性负责。各学校应将大学生医保的相关事务责任明确划分,并落实相关责任人,积极做好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备案记录、档案保管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监督,防止各种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发生,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追究参保学校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
附:1、《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
2、《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4年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266号
在肥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及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为做好今年在肥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工作,落实在校大学生实现应保尽保,现将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2014-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2014-2015年度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元/人,由各大学生所属高校代收代缴。
二、时间安排
(一)参保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
(二)参保工作安排
1、
2、
3、
三、工作要求
1、数据录入
各高等院校先根据在校学生是否参保缴费,分别录入《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花名册》和《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花名册》两张花名册,且两花名册中学生信息不能重复:
(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录入《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花名册》(dbfⅱ电子表);
(2)未缴费参保或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录入《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花名册》(dbfⅱ电子表)。
花名册数据统一格式为dbfⅱ表,格式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说明 |
1 | 序号 | 字符串 | 5 | 必填项。顶格,字符中间不能有空格 |
2 | 学校编号 | 字符串 | 4 | 必填项。顶格,字符中间不能有空格 |
3 | 姓名 | 字符串 | 20 | 必填项。顶格,字符中间不能有空格 |
4 | 身份证号 | 字符串 | 18 | 必填项。顶格,字符中间不能有空格 |
5 | 性别 | 字符串 | 2 | 必填项。填写:男或女 |
6 | 出生日期 | 字符串 | 8 | 必填项。格式为:yyyymmdd |
7 | 备注 | 字符串 | 200 | 必填项。内容为“已参保” “商保”或“未缴费” |
花名册(dbf)表格说明:
①学校编号以8字开头,4位数字,不能有空格和特殊字符等(各学校编号见附表二);
②姓名不能有空格半字符等特殊字符;
③身份证号必须为15或18位,且符合身份证规则;
④性别和出生年月须和身份证保持一致,不能有特殊字符和空格。
数据输入完毕后,用数据检测软件进行检测,并打印《数据检测报告》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数据检测报告》由检测软件自动生成。
2、数据报送。学校填写《2014年合肥地区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随《数据检测报告》一式二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花名册》和《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花名册》,于
3、提高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省、市民生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所属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工作要求。
4、政策宣传。各高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参保登记工作,积极广泛落实政策宣传,务必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解释参保对于保护其医保权益的重要性,避免因未参保或未按规定就医治疗而导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事情发生,确保将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附件一:2014年合肥地区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在肥各高校参保采集单位编码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一:
2014年合肥地区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全称) | 2014年总计参保人数 | 人 | |
其中:大学生参保人数: 人, 附:参保大学生花名册(电子文档) | |||
大学生参加商业医保人数: 人,附:参加商保大学生花名册(电子文档) |
说明:1、2014年参保大学生花名册电子文档分参保、商保二类制作,二张电子文档中人员不能重复。
2、本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和单位各一份。
填表人: 填报日期: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附件二: | |||
在肥各高校参保采集单位编码 | |||
采集单位编码 | 单位名称 | 采集单位编码 | 单位名称 |
8001 | 安徽大学 | 8032 |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
8002 | 中国科技大学 | 8033 |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
8003 | 合肥工业大学 | 8034 |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
8004 | 安徽农业大学 | 8035 |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
8005 | 安徽医科大学 | 8036 | 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8006 | 安徽中医学院 | 8037 |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
8007 |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 8038 | 电子工程学院 |
8008 | 合肥学院 | 8039 | 炮兵学院 |
8009 | 安徽新华学院 | 8040 |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 |
8010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8041 |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 |
8011 |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 8042 |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
8012 | 安徽三联学院 | 8043 | 安医大临床医学院 |
8013 |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 8044 | 安徽经管学院(行政学院) |
8014 | 万博科技职业学院 | 8045 | 合肥师范学院 |
8015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8046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
8016 |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 8047 | 合肥职工科技大学 |
8017 |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 8048 | 合肥职工大学 |
8018 | 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8049 | 安徽绿海商务学院 |
8019 | 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 8050 | 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 |
8020 |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8051 | 合肥共达职业学院 |
8021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 8052 |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8022 |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 | 8053 | 安徽粮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8023 | 合肥滨湖学院 | 8054 | 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
8024 | 安徽外国语学院 | 8055 |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
8025 |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8056 | 徽商职业学院 |
8026 |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 8057 |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8027 |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 8058 | 安徽长江职业学院 |
8028 |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 8059 | 巢湖学院 |
8029 |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 8060 | 巢湖职业技术学院 |
8030 |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 8061 |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 |
8031 |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
在肥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须知(2014)
一、参保办理和缴费标准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由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二、待遇享受时间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期为每年的
三、医保待遇享受内容
1、普通门诊待遇: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按每位学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具体报销政策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2、特殊病门诊待遇:大学生患有我市规定的25种门诊特殊病种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3、住院医疗待遇: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四、就医注意事项
1、普通门诊需到各高校校医院门诊就医,或按照各高校自定政策就医,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实行定点治疗,大学生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3、住院定点就医,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相关办理须知
1、特殊病种门诊卡的办理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医疗卡》后开始在定点医院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2、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的办理
大学生在本市就医后需要转诊转院或在外地生病需住院治疗的,全部由各高校办理备案手续,履行相关责任。学生向学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由学校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1)转诊、转院。大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我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返校后,在学校补办备案手续。
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携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疑难或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医疗补助
1、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各高校经过公示后上报申请省级调剂金。
2、省级调剂金标准
(1)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一览表
享受类别 | 享受待遇政策规定 | 报销结算 | ||
普通门诊 |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 个人先垫付,由各高校自行报销结算 | ||
特殊病门诊 |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等25种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申请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每月可在所选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 ||
住院 | 起付标准(门槛费) | 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300元 | 90% | ||
二级医院 | 200元 | 92% | ||
一级医院 | 100元 | 94% | ||
异地住院 | 300元 | 90% | ||
备注 | 1、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
医保就医情况指南(示意图)
日常普通门诊 各高校校医院门诊就医,或按照各高校自定政策就医、报销
本地住院 凭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告知自己已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出院时医保范围内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结算。
就医 特殊病种门诊 患有政策规定的25种门诊特殊病的,申请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每月可在所选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报销待遇,报销费用
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 住院前联系学校负责老师,按上述第五条第2款办理相关程序
转诊转院
政策查询及相关表格下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政策法规/下载中心
咨询电话: 0551-63536318 0551-63536208 0551-63536499
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等级 | 地址 |
1 | 安徽省立医院 | 三级 | 庐江路17号 |
2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绩溪路218号 |
3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三级 | 芙蓉路678号 |
4 |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梅山路117号 |
5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医院 | 三级 | 长江西路424号 |
6 | 武警安徽总队医院 | 三级 | 长丰路78号 |
7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三级 | 淮河路390号 |
8 | 合肥市滨湖医院 | 三级 | 徽州大道和紫云路交口 |
9 | 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 | 三级 | 六安路205号 |
10 |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三级 | 和平路246号 |
11 |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 | 三级 | 望江东路39号 |
12 |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 二级 | 屯溪路372号 |
13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 二级 | 黄山路199号 |
14 | 安徽省胸科医院 | 二级 | 绩溪路397号 |
15 | 安徽省肿瘤医院 | 三级 | 环湖东路107号 |
16 | 安徽省立友谊医院(车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砀山路1866号/临淮路1号 |
17 | 包河区望江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 | 二级 | 望江东路96号 |
18 |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三级 | 望江东路204号 |
19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 二级 | 黄山路316号 |
20 |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 三级 | 益民街15号 |
21 |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 二级 | 宿松路218号 |
22 | 合肥市口腔医院 | 二级 | 长江中路265号 |
23 | 和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和平路174号 |
24 | 逍遥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 | 寿春路33号 |
25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 二级 | 长江西路974号 |
26 |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 | 二级 | 合裕路中段 |
27 | 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中医肛肠医院) | 二级 | 长江东路441号 |
28 | 合肥中铁精神病医院 | 二级 | 张洼路90号 |
29 | 安徽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二级 | 青阳路1号 |
30 | 井岗镇科学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蜀山湖路350号/井岗路218号 |
31 |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医院 | 一级 | 阜阳北路369号 |
32 | 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滁州路288号 |
33 | 庐阳区亳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亳州路205号 |
34 | 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宁国路124号 |
35 | 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
36 | 庐阳区杏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砀山路288号 |
37 | 江淮汽车集团医院 | 一级 | 东流路176号 |
38 | 庐阳区双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阜阳北路308号 |
39 | 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芜湖路329号 |
40 |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包河花园小区北商业街 |
41 | 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望湖西路与合巢路交叉口 |
42 |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包河苑北大门 |
43 | 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合裕路276号 |
44 | 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合裕路1093号 |
45 | 庐阳区杏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阜阳北路520号 |
46 | 合肥新站区七里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物流大道与武里山路交口兴华苑2期 |
47 | 蜀山区稻香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望江西路9号 |
48 | 合肥安凯医院 | 一级 | 葛淝路97号 |
49 | 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长江东路855号(轮胎厂内) |
50 | 合肥高新区江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玉兰大道3号 |
51 | 蜀山区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合作化南路77号 |
52 |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长江东路721号 |
53 |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姥山路78号 |
54 | 庐阳区海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义井路元一滨水城3号楼 |
55 | 新站区方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龙门岭路瑶东小区 |
56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临湖社区 |
57 | 合肥经济开发区锦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紫云路200号 |
58 | 合肥市包河区烟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滨湖家园西区 |
59 | 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卫生院 | 一级 | 南岗镇街道 |
60 | 庐阳区大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四里河路与合淮路交口 |
61 | 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卫生院 | 一级 | 古城路130号 |
62 | 包河区大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南淝河路8号 |
63 | 蜀山区三里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西园路32号 |
64 | 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 | 一级 | 龙岗开发区 |
65 |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祁门路10号 |
66 | 安徽医科大学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二级 | 梅山路69号 |
67 | 庐阳区杏花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阜阳北路荣风苑28栋 |
68 | 合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 二级 | 双凤工业区金梅路5号 |
69 | 肥西县中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 |
70 | 肥西县人民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肥西县上派镇中街6号 |
71 | 合肥工业大学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一级 | 屯溪路193号 |
72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金寨路96号 |
73 | 肥西县精神病医院(精神科) | 一级 | 合肥桃花工业园合派路42号 |
74 | 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中心卫生院 | 一级 | 蜀山区小庙镇卫星路131号 |
75 | 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中心卫生院大柏分院 | 一级 | 蜀山区小庙镇大柏社区街道 |
76 | 肥西县高刘镇中心卫生院 | 一级 | 肥西县高刘镇街道北街79号 |
77 | 肥西县高刘镇中心卫生院长岗分院 | 一级 | 高刘镇长岗街道 |
78 | 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三级 | 巢湖市巢湖北路64号 |
79 | 巢湖市骨科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巢湖市巢湖北路58号 |
80 | 巢湖市中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巢湖市东风西路554号 |
81 | 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限在校大学生) | 二级 | 巢湖市人民路319号 |